許身健
  最近,微博上有句話引起關註:“本該是魏蜀吳關係的公檢法系統到了我國硬是變成了劉關張的關係。”不少人對此頗為認同,覺得很形象。之前就有人認為,“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們越來越發現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與程序正義之間存在深刻的矛盾,它不但同一些現代法治社會舉世公認的訴訟理念、原則、制度格格不入,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造成諸多負面影響。”
  然而,該提法雖吸引眼球,但並不准確,它對“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存在誤讀。實際上,該原則是刑事訴訟中三機關的應然關係,是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核心原則。
  正確理解三機關之間的關係,應從刑事訴訟的中心任務和目的出發,“分工負責”是最基本前提,“互相制約”是“分工負責”的表現形式,“互相配合”則是“分工負責”和“互相制約”的客觀結果。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這一核心內容是通過相互制約的形式體現出來的,三機關訴訟行為通過相互制約的機制有機聯繫在一起,某一機關的權力行使必將成為另一機關行使權力的前提,哪一個機關都不能超越訴訟階段,超越自己的權能範圍進行訴訟活動。具體而言,分工負責,是指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嚴格依照分工進行訴訟活動,不允許互相代替和超越職責權限。互相配合,是指三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全力合作、互相支持。偵查、起訴和審判猶如機器流水線。前一道工序要為後一道工序做好合乎質量要求的準備,後一道工序要在前一道工序的基礎上進行。互相制約是指三機關的工作互為條件,彼此監督,並且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防止和糾正在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和已經出現的錯誤。
  由此可見,所謂“魏蜀吳變成劉關張”之說是不准確的,持此論者憂慮片面強調“互相配合”而忽視“互相制約”,擔心這會為冤假錯案打開方便之門。毋庸諱言,那些為配合而配合,片面強調互相配合,而忽視互相制約的做法確實是錯誤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三機關間的關係只有相互制約而無配合,把三者之間關係概括為互相打鬥不已的魏蜀吳關係有矯枉過正之嫌。其實,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互相配合對於履行訴訟職能及正義的實現非常重要。因為“相互配合”是“分工負責,互相制約”的必然結果,不同的訴訟職能在三機關之間進行了科學劃分,某機關從事訴訟行為之時,必然要求其他機關採取相應訴訟行為。這在錶面看起來是一種制約關係,但是分工負責,互相制約自然就會使得各司法機關積極地履行職責,各司法機關的訴訟行為並非孤立,而是構成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將刑事訴訟活動有序推進下去。刑事訴訟的每個程序,是司法機關相互間密切配合的結果。由此可以看到,“互相配合”的中心內容在於各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切實履行職責,而不是為了配合某一司法機關的工作而放棄自己的訴訟權能。由此,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並不是一對矛盾。
  與其用劉關張和魏蜀吳來比喻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倒不如用鐘錶來比喻更為恰當。如果說鐘錶顯示的時間是刑事司法所實現的公正,那麼,這種正義離不開鐘錶內部各個齒輪的運轉,鐘錶內部各個齒輪的輪齒相互扣住,一個齒輪帶動另一個齒輪轉動來傳送動力,各個齒輪之間相互帶動,最後達致鐘面時針的準確指示。由此可見,齒輪之間的關係和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何其相似。一言以蔽之,刑事精密司法的實現,是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關係的具體體現,三者關係決非魏蜀吳之爭。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原標題:“相互制約”決非搞成“魏蜀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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